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1328号
原告: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14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飞,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雯,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景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员会武兴四路166号2栋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周芬。
原告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景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60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