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295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菊,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3010X9。
法定代表人:陈亚飞。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16418U
负责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20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6月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04000元市行577.310100046144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20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