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09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菊,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3010X9。
法定代表人:陈亚飞。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16418U
负责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04000元。担保人黄安刚、漆雪梅以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04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黄安刚、漆雪梅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房屋。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104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利蓉
人民陪审员 钟 丹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