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12月26日,汉族,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飞。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545802.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920094.95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剑平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