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2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06。
法定代表人:。
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3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48173.5元。2022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16389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4817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