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03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中心1栋1单元9层9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613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宝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德公路91号(政务中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WMLAX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5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宝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宝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街道××路“宜宾恒大名都”小区以下房屋:××号楼××-3、2-1、2-3、2-13、2-15、2-17、2-18号,××号楼××-2、2-1号,××号楼××-1、2-3、2-4、2-5、2-6、2-7、2-8、2-9号共计17间。
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宝恒置业有限公司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妨碍交付的均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