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14执3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中心一栋一单元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61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和信大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66号和信新城区中心18楼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XWGJ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和信大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和信大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保交楼”相关政策要求,名下土地及账户暂无法处置,已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