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16755号
原告: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中心1栋1单元9层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613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6429743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