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4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昌路7号29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7349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中心1栋1单元9层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613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16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