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3民初1284号
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虹,该公事董事长。
被告:母延科,男,生于1976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73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母延科、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承办人***退休,本案审判长变更为***。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