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母延科、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母延科、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