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母延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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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3民初737号******
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08196048。******
法定代表人:方虹,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母延科,男,生于1976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73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母延科、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母延科、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郑万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