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4民初145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