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智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攀民终字第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智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8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四川智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驿公司)不服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管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智驿公司上诉称,**银从未就管辖地事宜提出过有约定协议的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智驿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称2013年4月智驿公司向其购买石头建设普威镇普威河治理工程项目,智驿公司拖欠材料款未付,故请求判令智驿公司支付材料款60000元,本案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米易县,米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