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

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执2824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永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交付符合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要求的整个工程竣工资料,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为准。同时支付案件诉讼费5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能交付判决书确定的工程竣工材料,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此案以终结方式报结,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504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某 审判员 李 楠 审判员 黄 振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