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

**与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民初3202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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