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61号
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胡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伟,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习阳,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
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