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2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瑶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区青秀区民族大道139号B1栋1单元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WQ15Y。
法定代表人:陆金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30810k。
法定代表人:胡恩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民终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案款907817.1元(其中执行款896452.8元、执行费11364.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应承担的义务;剩余的司法鉴定费17798元、诉讼费11660元、执行费112.7元,合计29570.7元由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不动产、工商、公积金、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民终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威全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彭苏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