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23民初691号
原告:桂林市腾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屏风村委***村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5NTN9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奕如,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三街镇工业区(地号:25****水泥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9130575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1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480849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3081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受理了原告桂林市腾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桂林市腾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以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将票据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腾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腾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林市腾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毛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