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凤冈长博屠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27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忠,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凤冈长博屠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花坪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7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凤冈长博屠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凤冈长博屠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6,774.5元及利息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18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3,1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凤冈长博屠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凤冈长博屠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凤冈长博屠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已设置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凤冈长博屠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涉及长博集团等系列案件正在处置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产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审判员孙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钱省旭
书记员饶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