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江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江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民申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向安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江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荷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房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江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l5)德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