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再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号**楼****号(城市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赣民申12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理由是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万细泉
审判员  邓名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