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华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文。
被执行人:***,男,1979年08月0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执行人:黄伟,男,1973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黄茂平,男,1965年05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樊珊梅,女,1978年08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华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41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黄茂平、***、樊珊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其不动产进行查控,查询了黄伟、黄茂平、***、樊珊梅名下公积金及收益性保险,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及传唤,查封了黄伟、樊珊梅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3社1层(产权证号:0××2)以及黄茂平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3社1层及-1层(产权证号:0××3)的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6月23日-2024年6月22日),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此外未查到***、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黄茂平、樊珊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07月0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18542.31元(含执行费178元,案件受理费2423元)。本院已依法将***、黄伟、黄茂平、樊珊梅、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6)川0703民初44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苏欢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房屋、车辆,冻结的账户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