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全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洪恩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郭喜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昭,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61号独栋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黄伟,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黄茂平,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樊珊梅,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全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4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认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绵阳全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案款1094318.68元及租金损失;(2020)川0703执异300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黄伟、黄茂平、樊珊梅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各自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黄茂平、樊珊梅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并对其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黄伟、黄茂平、樊珊梅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查封了黄伟、樊珊梅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不动产证号:××)、黄茂平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证号:××)的房产(查封期限:2021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轮候查封了黄伟名下车牌号为川AE××××、川A6××××的车辆(查封期限:2021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本院对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黄茂平、樊珊梅进行了传唤,其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截止2021年7月30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将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黄茂平、樊珊梅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未回复是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兰 雪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房屋、车辆、冻结的银行账户继续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