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华宁钢模租赁站、某某、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华宁钢模租赁站,经营场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村三社。

经营者:杨红文,男,生于1977年11月2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61号独栋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执行人:黄伟,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黄茂平,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樊珊梅,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华宁钢模租赁站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黄茂平、樊珊梅向申请人支付租赁费133304.81元、违约金39991.44元及本案受理费182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黄茂平、樊珊梅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伟、樊珊梅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镇××村××层房产(产权证号:0××2),查封到期时间2024年6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茂平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镇××村3社房产(产权证号:0××3),查封到期时间2024年6月7日,以上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杜艾潇名下川AA××××别克牌车辆,查封到期时间2023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伟名下川AE××××昊锐牌车辆和川A6××××雷克萨斯牌车辆,查封到期时间2023年6月15日,以上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查到可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伟、黄茂平、樊珊梅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执行,截止2021年6月24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川0703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封玉婷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