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1233号之三
执行申请人**,男,***年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金银潭大道将军六路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29日受理**与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公告费560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将被执行人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号车辆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名下川A×××××号车辆、川A×××××号车辆予以查封。以上查封的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品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