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786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忠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律师。
被申请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建筑面积114.73平方米),限额151124元,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限额151124元。本院以(2017)川0108民初78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予以查封(建筑面积114.73平方米),限额151124元。现申请人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建筑面积114.73平方米)的查封,限额15112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翔
人民陪审员 陈 远 发
人民陪审员 梅 志 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孙林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