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7868号
申请人: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忠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的房屋(建筑面积114.73平方米),限额151124元,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限额15112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中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的房屋(建筑面积114.73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151124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翔
人民陪审员 陈 远 发
人民陪审员 梅 志 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孙林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