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6389号
原告:四川朝阳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1幢6楼E号。
法定代表人:殷贤亮,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建军,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单元11楼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朝阳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朝阳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朝阳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朝阳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09.5元,由原告四川朝阳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