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221号
原告:凉山州福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957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11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566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凉山州福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凉山州福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福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福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00元,减半收取计862.50元,由原告凉山州福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晓 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则木
书 记 员 王 佳 媛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