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050号
原告: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2栋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任菁菁,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亚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