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2栋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553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案涉公司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属于侵权行为地,故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