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2栋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553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案涉公司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属于侵权行为地,故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