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753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双流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超诉被告**、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