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甲武,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腾飞七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辉。
被告:姚建,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诉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龙镇,并且道路属
于不动产。因此,本院对该案件纠纷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中巴市平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