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西雅图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刚,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周晓峰,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刚、周晓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897号民事裁定书,在1300000元限额内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刚、周晓峰名下的银行存款。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上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刚、周晓峰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