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亚铝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财保69号

申请人重庆恒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金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936982206。

法定代表人罗文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西雅图大厦5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755955。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查,申请人重庆恒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渝0119执保1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050293.32元的财产。

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被申请人已将货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经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因此对被申请人财产已无继续保全的法律意义,故,对申请人的解除保全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恒亚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易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鲜文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志杰

告知: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