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
法定代表人王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邱喜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90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网点十户,现已评估进行拍卖;经线下传统查询该公司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权证券。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904民初5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张丽华
执行员 孙晓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