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921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8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 被告:***,男,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155号。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