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904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民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90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位无人留守,法定代表人***无法找到,电话不接,本院已在其售楼处张贴了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你单位申请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网点十户,本院已经查封,须经公告及司法评估后,才能拍卖;经线下传统查询该公司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权证券。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04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高岩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