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川0112民督20号
申请人:四川众***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源路金沙芙蓉苑4-2-303。
法定代表人:方庆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壮昌,男,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办事处灵龙路398号1栋1单元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众***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众***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签订《北大资源·紫境东来府项目一期二标段外墙涂料及线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2021年1月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的审核机构以及被申请人的代表对2020年12月该工程第四次工程进度款进行了审核,最终核定该工程进度款金额为2958439.83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958439.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众***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2958439.83元。
申请费10156元,由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玉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