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执保788号
申请人: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源路金沙芙蓉苑4-2-303。
法定代表人:方庆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38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保全限额600000元。申请人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2018年6月6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四川众惠保温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保全限额6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彤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