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121522905G
法定代表人王力,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921464445323J
法定代表人李绍壮,系该社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辽092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92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岩
审判员 孟晓东
审判员 张 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