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执监7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振兴路28号6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辽宁安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辽0921执683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提级执行。因该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期未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庆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