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辽***实业有限公司依据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线上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经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权证券。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904民初24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金 鑫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