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区分公司与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5执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区分公司,现住阜新皮革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4121522905G,现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振兴路28号6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本院在执行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区分公司与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905民初5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