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阜蒙县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1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 被执行人阜蒙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蒙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92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辽092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付 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