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21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振兴路28号6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华乡国华村本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平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华乡人民政府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辽092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4)辽092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