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3267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隆康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民街6号1幢1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B59Y7M。
经营者:王志祥,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悦,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2栋2楼50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888170。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隆康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隆康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隆康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隆康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隆康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郭蒙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松柏
书 记 员 方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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