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2002行初39号
原告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上街1号。
法定代表人罗顺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翔,系乐至县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广厦路1号市政府综合大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谭德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力,系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委,系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万红,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万红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第三人李万红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雅丽
人民陪审员 罗雅琴
人民陪审员 王 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甘 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