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8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上街1号。
法定代表人:罗顺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蓉,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何良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游仙区游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何良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10号1幢。
法定代表人:何良敏,董事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健,系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上诉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小丽
审判员  魏云霞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