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1700号环球中心E1区1-2-701。
法定代表人:罗顺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何良敏,执行董事长。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四川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明新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饶